(试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慈善资产募集、使用和监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山东省慈善条例》和《潍坊市慈善总会章程》,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产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投资收益;
(七)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设创始资金
(一)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逐届移交。利息可用于活动经费支出;
(二)创始资金来源于政府资助和社会捐赠;
(三)创始资金随着慈善资金的增大,可逐步充实增加;
(四)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
第四条 资产募集
(一)资产的募集坚持自愿捐赠的原则,依法开展爱心捐助、义卖、义拍、义演、义赛、义诊及网上捐赠等多渠道向社会进行募捐;
(二)本会设冠名基金,单位冠名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为5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个人(家庭)冠名基金的最低捐赠额为1万元人民币(等值外币);
(三)本会接受捐赠后,向捐赠人出具合法、有效的捐赠票据,对捐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四)捐赠者捐赠的实物,除直接用于救助外,其余部分可通过合法手续变为善款。
第五条 资产使用
(一)慈善款物必须坚持专款(物)专用、重点使用的原则。定向捐赠款按捐赠者意向使用,非定向捐赠款统筹安排用于资助项目,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截留。慈善款物的接收和使用接受审计机关的审计,并向社会公布使用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二)使用范围
1.开展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助学等救助活动;
2.本会设立的救助项目和根据捐赠人意愿实施的慈善项目;
3.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
4.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
5.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6.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规定的其他公益活动;
7.救助项目管理费用;
8.创始资金增值部分,按国家有关规定提取的管理经费,政府资助、国内外社会团体和个人定向捐赠的办公经费。
第六条 资产管理
(一)本会负责募集资金和物资的接收、使用和管理工作;
(二)本会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财务规章制度,实行独立核算,开设独立账户,配备专职财务人员,保障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善;
(三)接收捐赠物资,及时清点登记入库,履行出入库审批手续,物资价值的评估和实际折价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定期向理事会报告财务收支情况。
第七条 资产监督
(一)本会设监事会,对慈善款(物)的募集、管理、使用、增值等活动进行监督;
(二)本会接受捐赠人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查询和监督;
(三)本会定期向社会公布捐赠收支情况,接受社会和政府主管部门的审计、监督检查,建立健全监督网络,完善社会监督机制。
第八条 本办法经潍坊市慈善总会三届一次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修改权、解释权归潍坊市慈善总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