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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2011-12-19 来源:不详 点击量:57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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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慈善总会社会公开暂行办法

(2011年4月28日市慈善总会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实施社会公开,加强社会监督,保障公众对慈善捐款募集和使用情况的知情权,提高慈善总会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促进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潍坊市慈善总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公开,是指慈善总会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地向社会公众公开业务、财务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接受社会各界监督的活动。

第三条 市慈善总会社会公开工作的执行机构是潍坊市慈善总会办公室。

第四条 新闻媒体、社会公民、捐助者及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均可参与监督潍坊市慈善总会社会公开工作。

第二章  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允许公开的涉密性材料外,市慈善总会业务工作内容及材料全面向社会公开。

(一)职能综合类

1、慈善机构设置、文件、执照、职责权限

2、对外办公电话、监督投诉电话

3、各项管理制度、办事规则、服务程序等

4、上级公布的法律、法规,本会章程、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等

5、获得的荣誉

6、慈善文化建设和慈善宣传材料

7、新闻宣传稿件

(二)资金募集类

1、接收捐赠实施方案、文件等 

2、接收捐赠原始登记和原始纪录 

3、冠名、定向和专项捐赠协议

4、接收捐赠情况总结和通报。

(三)救助审批类

1、慈善救助方案、救助计划和救助项目

2、慈善救助原始审批材料、救助手续和救助档案

3、定向救助、专项救助列表

(四)财务管理类

1、市慈善总会的财务账簿、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

2、捐赠资金接收和使用的会计凭证

3、捐赠物品出入库手续

4、财务管理情况总结

(五)组织建设类

1、全市慈善组织网络建设情况

2、慈善义工服务和管理情况

3、慈善组织管理制度

4、慈善组织活动信息。

第六条 下列内容不予公开:

(一)确定为涉密性文件

(二)依法受保护的个人隐私

(三)尚未最终确定的慈善信息或事项

四)法律、法规禁止公开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 

第七条 慈善组织社会公开遵循便捷、及时、有效和经常化的总体要求,实行现场公开、动态公开与专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全部公开。

(一)举办慈善公开周,敞开式现场公开。

1、市慈善总会每年举办一次慈善公开周活动,时间定为每年的12月份第一周,根据实际情况选定地点,摆放公开内容涉及的全部材料,邀请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实地查阅和评议。

2、县市区慈善总会、乡镇(街道)、社区慈善分会、村级慈善工作站慈善组织可联动举办慈善公开周,公开时间可与市慈善总会同步进行。公开地点由县市区慈善机构选定,应当保证捐赠人和社会公众能够快捷、方便地查阅资料。公开的方式和公开的内容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实施。

(二)设立慈善开放日,实现经常化公开。

举办开放日,地点设在市慈善总会办公室,时间为每月第一周星期五。主动邀请或接待包括捐赠人、受助(益)人和热心慈善事业人士在内的社会各界,直接参加开放日活动。可以现场查阅财务帐目,调阅捐赠、救助档案,对捐赠款使用、救助款发放等进行监督;同时对慈善工作人员进行现场提问、咨询和评议,并提出整改意见。

(三)媒体定期公开,有效及时接受监督。

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栏目和版面,采用刊登爱心榜、公示救助对象、发布救助项目实施进展情况等方式定期公开,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通过潍坊市慈善总会网站设立的公开公示专栏,将慈善工作业务内容全部公开,便于有效及时的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四)向监督机构公开,接受专业监督检查。每年主动接受审计、财政等部门的行政监督和专业审计监督,及时将审计和监督检查结果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在公开周和开放日活动中公开展示。

(五)向社会监督员公开,增强社会透明度。聘请社会各界代表担任社会公开监督员,充分发挥社会公开监督员监督作用;建立日常信息公示制度,传递和公示年度工作报告、募捐活动、公益项目实施等慈善信息。

第八条 市慈善总会办公室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向社会公开。

第九条 社会公开内容应当与公开方式相适应。对涉及困难群众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实行决策前公开、实施过程公开和实施结果公开。 

第十条 在正式社会公开前,要对公开的范围、形式、时限、程序等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的要求进行预先审核,未经审核的不得公开。

第四章  公开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 完善社会公开制度,使慈善信息完全公开,是慈善组织的重要职责,要不断细化和完善社会公开的内容和方式,把慈善社会公开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定期组织考核。市慈善总会对慈善社会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十二条 各级慈善机构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公开内容失真、隐瞒、篡改、销毁和泄密的负责人和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和相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县市区慈善组织可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做好当地的社会公开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潍坊市慈善总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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