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政策法规 浏览文章
发表日期:2011-12-19 来源:不详 点击量:5738
分享到:

  第一条  为了加强潍坊市慈善总会(以下简称本会)资产的募集和使用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潍坊市慈善总会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会资产来源:

  1、会费;

  2、捐赠;

  3、政府资助;

  4、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5、利息;

  6、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条  本会设创始资金:

  1、创始资金的基本金为人民币1000万元。

  2、创始资金为永久性资金,不动本只取息,逐届移交。

  3、创始资金来源于社会捐赠。捐赠人不限民族、国别及信仰,不限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凡个人捐款超过200元,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捐款超过1000元,可成为本会创始会员。创始会员为本会永久会员。捐款超过2000元的,经选举可担任理事;捐款超过10万元的,经选举可担任常务理事。捐款超过20万元的,履行必要手续,可担任荣誉副会长;捐款超过30万元的,履行必要手续,可担任荣誉会长。

  5、创始资金必须坚持合法、安全、有效的保值增值原则。

  第四条 本会设专项资金

  1、市内外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可向本会申请设立专项资金。

  2、专项资金的最低数额为2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3、独家捐助的专项资金的捐赠人,在与本会协商的基础上拥有冠名权,对外称潍坊市慈善总会某某专项资金。

  第五条 资产劝募:

  1、坚持自愿捐赠的劝募原则。

  2、除接收政府和社会各界的捐赠外,采取义演、义卖、慈善募捐、网上捐赠等活动形式,向社会募集慈善资产。

  3、实物捐赠,除根据捐赠者意愿,直接定向救助的部分以外,其余实物可通过变现列入不定向善款安排使用。

  4、本会组织慈善资产社会募集者队伍,其任务是:积极宣传本会宗旨,联系社会各界,劝募慈善资产。社会劝募者不得直接参与慈善资产的交接事宜。

  5、本会按劝募者募集财产数额的一定比例,向本人支付差旅费、通讯费、宣传费等费用(本会专职人员除外)。

  6、凡自愿参加本会劝募资产者,须先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明,经审查批准成为义工、签定协议、发给委托证(书)后开展活动。劝募活动必须接受本会的检查、监督。

  第六条  本会接受捐赠后,均由本会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据,并向捐赠者颁发证书并载入史册。对受赠资产登记造册,妥善保管。

  第七条  本会协助捐赠人落实下列优惠政策:

  1、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中国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慈善机构的捐赠,单位捐赠额在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个人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本会向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农村义务教育的定向捐赠,或通过中华慈善总会、山东省慈善总会等其他慈善组织向本会的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3、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确定的试点地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向慈善机构的公益、救济性捐赠,准予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

  4、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捐资兴办的福利性、非营利性的老年服务机构,暂免征企业所得税,以及老年服务机构自用房产、土地、车船的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

  5、境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无偿捐赠的直接用于扶贫、慈善事业的物资,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6、对于捐赠的慈善工程项目,建议当地人民政府给予支持和优惠。

  7、其他优惠政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规定和有关文件执行。

  第八条  资产的使用范围及原则

  1、资产全部用于符合本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公益事业和其他有关慈善活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截留、侵占或私分。

  2、本会按照独立捐赠人的意愿,组织实施慈善救助项目,适时向捐赠人通报资产使用情况和效果。

  3、按国家有关规定,从捐款中提取10%的资金支付开展慈善活动必须的慈善宣传、会议、交通、内外交流、奖励和项目管理等费用。

  4、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和办公经费等,从捐赠款利息、会费、政府和国内外社会团体、个人的专项捐赠以及其他合法收入中解决。

  第九条  资产使用的审批权限和程序:

  1、本会每年11月底前编制次年资产预算,经常务理事会议批准后,按计划组织实施。

  2、慈善资产的支付,由会长办公会议审定,由常务副会长审签。

  3、行政经费的开支,由办公室主任、秘书长提出意见,报常务副会长审批。

  第十条  资产的管理与监督:

  1、配备专职会计、出纳,实行财务公开、专款专用,坚持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2、分别建立善款和工作经费总帐、明细帐,设立相应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3、按国家规定,设立银行存款帐户和专户,一切收支按照财务规定办理。

  4、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和财务规章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5、本会募集资产的使用,编制年度报表,接受捐赠人、会员代表和社会的监督,接受业务主管部门、审计部门审计,定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一条  本办法经潍坊市慈善总会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十二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解释权属潍坊市慈善总会理事会。

Top